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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种情形下取得车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员工出差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的车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并不是所有车票都能抵扣,今天给大家详细介绍4种不得抵扣的情形,我们一起来了解!

一、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服务费发票不可抵扣

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生产生活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其他客票计算抵扣的规定。

按照现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二、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车票不可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公司购买机票奖励优秀员工团队旅游,或者为员工个人报销回家探亲的车票,这些都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范畴,对应的车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三、非雇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可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与本单位建立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为合作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四、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不可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及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允许作为抵扣凭证。摘自: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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