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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涉及7个税种的优惠

为持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建设与运营,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2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将公租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该公告覆盖公租房建设、运营、交易、捐赠全流程,涉及7个税种,通过精准减负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体权益,是民生保障与税收调控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

根据公告规定,享受本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需满足明确界定标准:需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同时需严格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及对应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开展运营管理,未符合上述界定标准的住房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下面我们分税种来了解其优惠内容、享受主体及核心要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配套建设公租房的住房项目建设单位。

优惠内容:一是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对应部分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心要点:需留存配套建设相关审批材料及面积核算资料备查,确保比例核算准确合规,未按规定留存资料或核算错误的,不得享受优惠。

二、印花税

享受主体: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公租房租赁双方、配套建设公租房的住房项目建设单位。

优惠内容:涵盖多环节免税政策,具体包括: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免征;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免征;其他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免征对应部分印花税。

核心要点:环节针对不同主体免税,需区分自身业务场景对应享受优惠,确保免税范围与公租房相关业务直接关联。

三、契税

享受主体: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核心要点:优惠仅针对“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这一特定行为,经营管理单位其他购房行为(如自用办公用房)不适用本项优惠。

四、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核心要点: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方可享受优惠,即转让标的为“旧房”、转让后用途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比例不超过20%,缺一不可。

五、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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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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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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