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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2026年第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将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新公告作为2019年第76号公告的延续与强化版,核心优惠内容保持稳定,同时强化优惠享受管理。以下从两文件对比视角,解析优惠政策的延续性与管理的强化点。
一、核心优惠政策保持延续
2026年第7号公告完全延续了2019年第76号公告的税费优惠框架,分税种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政策支持,确保行业政策预期稳定,减负效应持续释放。具体优惠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符合特定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需满足三项条件:一是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二是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三是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契税
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其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专门用于提供上述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上述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两项公告的优惠适用对象、核心服务范围完全一致,均覆盖在社区提供养老照料、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托育、家政照护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加强优惠管理,强化合规要求
相较于2019年第76号公告,2026年第7号公告加强了优惠政策的管理,重点通过明确资料留存条款、强化部门协同机制,防范政策滥用,确保优惠精准落地。具体差异如下:
(一)资料留存管理
2019年第76号公告无专门条款明确资料留存范围及追责要求,2026年第7号公告增设专门条款,对资料留存提出明确刚性要求,形成“留存有标准、违规有追责”的管理体系。
2026年第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管理居民提供服务的资料等备查。企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费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部门协同机制
2019年第76号公告仅原则性提出“财政、税费征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2026年第7号公告细化了操作要求。
2026年第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民政、卫生健康、商务、财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协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民政、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定期向省级税务等部门共享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的必要信息,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核心提醒:合规留存资料是享受优惠的前提
此次政策延续并非简单“续期”,而是在保持优惠力度的同时,通过精细化管理筑牢合规底线。对享受优惠的机构而言,核心变化在于从“被动留存资料”转向“主动合规备案”,资料留存的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优惠资格的有效性,也是应对税务核查及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关键。
从部门协同来看,新公告将跨部门联动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信息共享机制意味着机构的服务资质、运营情况将接受多部门联合核查。机构需同步对接民政、卫健等部门完成备案,规范整理各类服务协议、证明资料及备案回执,确保各环节资料可追溯、可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