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xinchen0351.icoc.in/ http://m.xinchen0351.icoc.in/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的发布为这一我国第一大税种的落地实施提供了细化指引,将直接影响亿万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
一、《条例》架构
从整体结构来看,《条例》共6章54条,逻辑清晰、重点突出。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细化了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界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人身份,规范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判定标准。第二章“税率”聚焦零税率适用范围,明确了出口货物的定义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并细化了混合税率应税交易的适用原则。第三章“应纳税额”是核心章节,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种类、进项税额抵扣规则、销售额核定方法、非正常损失界定等关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征收管理”完善了税收优惠管理和征收管理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
二、重点条款关注
《条例》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较大的条款如下,需重点关注。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十四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