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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实暂估的原因
企业在存货管理中,对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的物资,应按估计价值入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此类已入库的商品,若月末仍未收到发票,应合理估计其成本,并作为暂估成本进行账务处理。此类暂估支出,后续应跟进发票的取得,根据发票取得的不同时点做相应的处理。但有些企业账面的暂估支出并没有发生实际业务,或者说就是虚列的支出,对于此类暂估,应及时进行账务更正处理。
二、暂估成本要在当年度扣除,最晚何时取得发票?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三、暂估成本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然没有取得暂估成本对应的发票,则暂估成本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否则面临虚列成本费用的风险。
四、汇算结束后取得暂估成本的发票,如何处理?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五、因对方注销等情况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因交易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