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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公司是一家温泉酒店,甲公司的温泉用水以水资源税进行申报,是否合理?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地热属于能源
因此,温泉属于地热,温泉用水应缴纳资源税而非水资源税。
二、温泉应该如何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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