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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提前开票的除外),然后按实际收款时间、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孰早的原则确认(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间)。

二、应税行为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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