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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
下面重点关注,《征求意见稿》中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解释条款。
一、《增值税法》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征求意见稿》中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条款解释
1. 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2.第二十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 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 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4.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 以下统称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 规定处理:
( 一)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 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 许抵扣项目的( 以下简称混合用途),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 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