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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员工授课费和外聘专家授课费,财税处理有何不同?

一、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的规定,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因此,不论是支付的内部员工培训支出还是支付外聘专家的授课费,会计处理时均应核算为职工薪酬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同时根据受益对象分别核算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生产成本等。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支付内部员工的培训支出属于员工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企业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外聘专家的授课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支付内部员工的培训支出和支付外聘专家的授课费均应并入公司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上述规定税前扣除。但不同的是因支付内部员工的培训支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企业可以根据内部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支付外聘专家的授课费按次超出500元的应取得其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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