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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销售额的0.5%代为预缴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由自然人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票”后,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呢?
一、办理时间
自然人出售者应当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开票”并预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应当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间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二、办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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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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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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