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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我们一起来关注《民非会计制度》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部分会计处理规定。
1、增加适用制度的组织类型。
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和实务意见,在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民非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修改了民非组织的三个特征。与《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将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统一表述为宗教活动场所。
2、增加服务捐赠会计处理规定。
近年来,服务捐赠的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加,有必要确认服务捐赠形成的收入和成本。为此,增加了服务捐赠的会计核算规定,即:民非组织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非组织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增加风险准备金等有关核算规定。
监管要求部分民非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例如《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专项资金或基金。为此增加了相关规定,即民非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额,从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4、增加部分会计科目。
为了满足实务核算和监管需要,主要增加以下科目:增加“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增加“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实务中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增加“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前期差错更正;增加“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民非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增加“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民非组织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费用等。
5、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加强关联方披露,要求民非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同时要求披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细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披露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等。增加披露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二、修订部分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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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合并报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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