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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系统已经预填了“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且可以修改,问,我要不要修改这两个数据?
一、预填数据的来源
首先,预填的这两个数据均来自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中,“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系统预填数据取自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从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取自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
二、根据残保金申报规则,对预填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尽管系统已经预填了数据,但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从业人数”口径和残保金申报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的口径天然有差异,因此,纳税人需要根据残保金申报规则,具体分析自己企业的人员结构、人员的在职时间、工作时间安排等情况,重新计算,计算的数据和预填数据不同的,应该加以修改。
两者的主要差异点如下:
1、因劳务派遣用工造成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口径:从业人数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残保金口径: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但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残保金申报时,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两者可能存在差异。
2、因临时用工造成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口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残保金口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因此,签订一年以内临时服务协议的临时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计入企业的从业人数,但不包含在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中,因此会存在差异。
3、因季节性用工造成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口径:从业人数未针对季节性用工进行规定,所有从业人员均按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
残保金口径:季节性用工需要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4、因退休返聘人员造成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口径: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计入“从业人数”。
残保金口径: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中,当地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10月发布的《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第一期)》: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粤财社〔2017〕5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的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以上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5、因计算方法造成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口径:从业人数是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残保金口径:按照全年月度平均值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