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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因此,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与下属单位签订的统借统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的统借统还合同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借款合同范围,需要按照借款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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