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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进木材及销售木柜的税率问题





问题描述



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有木制品加工制造。进的是木材,加工后卖出去木柜等,供货商应给我公司开的专票税率是多少呢?另外我应给客户开的专票税率又是多少呢?



专家回复



如果供应商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的,供应商应开具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其中林业产品中的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公司购入林业产品中的原木后继续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木柜的,可凭免税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供应商属于商贸企业,批发零售木材的,不能享受上述免税政策。销售外购的原木应适用9%的低税率,销售锯材等非原木的,适用13%的税率。公司可凭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销售木柜的,属于将木材加工成成品再销售,应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注:依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项增值税税率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注:依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项增值税税率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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